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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政府指定特定公司统一价格整合市场!

       近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公示了一则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案例。该案例中,县政府审议通过县住建局关于瓶装液化气集中配送的实施方案,指定特定的一个公司对全县液化气经营门点进行整合,各配送中心要做到“统一气瓶、统一计量、统一价格、统一车辆、统一服装、统一服务”。

       《反垄断法》第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以规定、办法、决定、公告、通知、意见、会议纪要等形式,制定、发布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该案例中县政府的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审议通过的实施方案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属于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根据《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暂行规定》第十九条:“在调查期间,当事人主动采取措施停止相关行为,消除相关后果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结束调查”,因县政府主动整改撤销,市监局可以终止本次调查。

 

       如果相关行政机关未主动整改的,则根据《反垄断法》第五十一条及《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暂行规定》第二十条之规定,执法机构可以行政建议书的形式,向有关上级机关提出依法处理的建议,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湖南中民燃气有限公司与怀化铁路经济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案中,对怀化市住建局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最终采用《行政建议函》的处理方式。(详见:政府主导下达成燃气垄断协议案后续:发出《行政建议函》、燃气办主要领导被处分!

 

以下为正文:

 

 

       2019年10月,安徽省市场监管局对马鞍山市和县人民政府及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和县住建局)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进行调查。

经查,2017年11月21日,和县人民政府召开了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和县住建局《关于和县瓶装液化气集中配送实施方案》,同意由安徽金燃能源投资有限公司负责对全县110户瓶装液化气经营门点进行整合,计划布点设置30个配送中心,并要求各配送中心做到六个统一,即“统一气瓶、统一计量、统一价格、统一车辆、统一服装、统一服务”。和县住建局按照县政府常务会议的要求,组织开展实施活动。

       和县人民政府及和县住建局上述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八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和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之规定,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主动整改,和县人民政府召开专题会议,撤销了2017年11月21日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对瓶装液化气实施集中配送的决定事项,对瓶装液化气配送中心不再作“统一价格”要求,瓶装液化气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和县人民政府及和县住建局将进一步放开瓶装液化气经营市场,取消一切限制竞争行为,依据《安徽省城镇燃气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允许所有符合条件的企业参与竞争,努力构建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