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保障供气用气安全,《深圳经济特区燃气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布
5月24日,深圳市司法局通过官网公布《深圳经济特区燃气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称《条例(征求意见稿)》),并面向社会征求意见。深圳将通过立法保障实行燃气设施建设“三同步”制度,并加强燃气设施建设、生产供应和使用安全监管。
据了解,深圳市燃气安全水平总体平稳,但也面临燃气用户安全意识薄弱、燃气设施保护机制不健全、餐饮等重点场所安全隐患突出等问题。为全面加强燃气行业管理,提高燃气安全水平,维护燃气用户和企业合法权益,市住房和建设局组织起草了《深圳经济特区燃气管理条例(草案送审稿)》并报市司法局审查。此次公布的《条例(征求意见稿)》共计九章,内容涵盖燃气发展规划与建设、供应与服务、燃气使用、燃气设施保护、应急预案与事故处置等方面。
保障燃气管道“生命线”,实行燃气设施建设“三同步”制度
地下管线是城市安全的“生命线”。此次立法着力保障燃气设施安全,避免因施工破坏燃气管道,影响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条例(征求意见稿)》提出在全市实行燃气设施建设“三同步”制度,即:建设项目及新建、扩建、改建道路、桥梁等市政工程,按照规划需要配套建设燃气设施的,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竣工验收。
此次立法还明确要求管道燃气企业绘制燃气管网图,并与各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现信息共享。建设单位应会同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与燃气企业签订燃气设施保护协议,现场人工探明燃气设施具体位置,制定燃气设施安全保护方案,采取安全保护措施等工作。
新建住宅燃气全覆盖,已建住宅区、城中村分阶段实施燃气改造
秉持绿色发展理念,《条例(征求意见稿)》明确对新建住宅等项目实行管道燃气设施全覆盖。对未配套建设管道燃气设施的已建成住宅区和城中村,由市、区人民政府分阶段组织实施管道燃气改造,管道燃气企业、房屋出租人、承租人应当予以配合。市政燃气管道未覆盖的区域,可以实行瓶组或者瓶装供气;市政燃气管道覆盖该区域后,应当停止瓶组或者瓶装供气。同时,《条例(征求意见稿)》鼓励对商业综合体的管道燃气设施集中布局。
加强行业监管,明确燃气企业主体责任
为保障燃气安全生产和供应,《条例(征求意见稿)》明确了燃气企业的主体责任,并完善燃气企业分支机构备案制度。其中规定,取得燃气经营许可的燃气企业,设立的燃气储存站、储配站、灌装站、燃气汽车加气站或瓶装燃气供应站等分支机构,应当符合相应条件并报区主管部门备案。
同时,《条例(征求意见稿)》加强对燃气价格指导,杜绝“二房东”乱收费行为。其中明确,管道燃气企业应当在特许经营协议规定的范围内经营,按照批准的标准收取管道燃气费和相关服务费,并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依法不需批准的燃气销售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燃气企业应当制定具体收费标准并实行明码标价。房屋所有权人、出租人应当配合承租人办理燃气缴费手续,不得高于政府定价标准向承租人收取燃气费或加收燃气使用费、管理费、代缴费等不合理费用。
加强安全使用监管,保障用气安全
为保障市民用气安全,《条例(征求意见稿)》明确要提高燃气设施本质安全水平,扩大燃气报警装置使用范围,并明确用户对燃气使用安全负责。
其中规定,新建住宅应当安装管道燃气自闭阀等,用户应当使用带熄火保护装置的燃气器具以及不锈钢波纹软管、金属包覆管等专用燃具连接软管。市、区政府应当组织既有建筑用户加装管道燃气自闭阀等具有自动切断功能的安全装置。
对于城市商业综合体、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用气安全,《条例(征求意见稿)》提出了专门要求,比如,要求餐饮用户等非居民用户应将燃气安全纳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产权单位及物业服务人应建立燃气安全管理制度;燃气企业应指定专人负责燃气设施巡查、安全隐患排查及整改跟踪等工作。餐饮场所等非居民用户应当正确安装使用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
针对当前入户安全检查存在的入户难、签字难、隐患整改难等问题,《条例(征求意见稿)》完善了入户安检制度。其中明确,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拒不整改的燃气用户,燃气企业应当采取停止供气或者限制购气等安全保护措施,同时报告所在辖区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燃气用户及时消除燃气安全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