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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首例!非法经营燃气,获刑2年6个月

近期,贵港市平南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非法从事燃气经营案,判处被告人潘某某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该案件为广西首例因非法经营燃气被判刑的案件。


 

基本案情

2021年10月7日下午,贵港市平南县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城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在开展打击燃气非法经营日常巡逻排查工作中发现,平南县上渡街道雅埠村郑某业的废旧厂房内有人涉嫌非法经营瓶装液化气。执法人员在控制现场及涉案当事人潘某熙后,立即通知辖区上渡街道办和派出所到现场协助查处,在现场查获73只13.5KG液化气钢瓶(其中41只实瓶,32只空瓶),81只50KG液化气钢瓶(其中40只实瓶,41只空瓶),电子秤2台、过气设备一套。


 

由于当事人无法提供该批液化气钢瓶的合法有效手续,为防止证据灭失后难以取证,平南县城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现场涉案物品予以先行登记保存,随后立即分别对潘某熙和郑某业开展询问笔录等调查取证工作。


 

经初步查实,当事人潘某熙在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燃气经营,非法经营金额达32.34万元。2021年10月8日,平南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将该案件线索以书面形式《潘某熙案件移交函》,正式移送平南县公安局进行依法查处。于今年2月16日,平南县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潘某熙涉嫌非法经营罪向平南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3月22日审理,4月1日审判。

处理结果

2021年10月8日,平南县公安局受理并立案进行侦查,经深入调查取证,查实潘某熙非法经营案,涉案金额约66万元,非法获利约6万元,其行为已触犯了刑法,涉嫌非法经营罪;同年11月16日潘某熙被批准逮捕。2022年2月16日,平南县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潘某熙涉嫌非法经营罪向平南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22年3月22日,经平南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认定,被告人潘某熙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液化石油气,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刑律,构成非法经营罪,应受刑事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潘某熙犯非法经营罪罪名成立;2022年4月1日对潘某熙作出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6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的判决。

法律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文章来源: 桂林日报社全媒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