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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岁孩童在液化气站玩耍受伤,责任谁来承担?

  湖南法治报·新湖南客户端讯(通讯员 陈谦 石增辉)近日,汨罗法院审理了一起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责任纠纷案件,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液化气站承担70%的赔偿责任,赔偿原告陈某91320.1元,原告陈某自负30%责任。


  2022年12月31日,5岁的陈某跟随其父亲来到某液化气站加气。该液化气站与其经营者居住的房屋同在一个院内,由同一大门进出,两建筑物之间未设置围墙或围栏等进行隔离。在陈某父亲去加气的过程中,陈某独自在院内一未用螺栓固定的漫步机上玩耍,双脚踩踏板同时上扬摆动,随后漫步机整体向前倾倒下来,陈某也随同漫步机摔倒在地,其手指被漫步机的横杆压伤。整个玩耍过程中,未见陈某父亲及液化气站工作人员劝止。陈某受伤后,被送至医院手术治疗,共计住院10天。后经司法鉴定认定陈某为十级伤残。陈某诉至法院,要求该液化气站赔偿其损失。


  被告液化气站认为,原告受伤不是由于液化气站的爆炸、燃烧、加气工具器材的缺失造成,而是漫步机倒塌造成的,漫步机不属于液化气站的设施,是被告家用健身工具,不对外人和顾客开放收费使用,与液化气站无关,不应该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查明,陈某手指的受伤是由于其在未使用螺栓固定的漫步机上运动,漫步机倒塌时横杆压迫所致。该液化气站作为一个对外经营的场所,国家设有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规范,相较于其他普通经营场所,应负有更为严格的安全管理注意义务,但其未将工作区与生活区明显区分、隔离开。陈某作为一个只有5岁的无民事行为能人,在随其父亲进入液化气站后,液化气站工作人员未予劝止或提醒其监护人注意看管,在其踩上并使用未固定螺栓的漫步机玩耍时,液化气站也未进行相应的阻拦。漫步机是一种健身器材,其应当使用螺栓进行固定,但被告液化气站既未进行固定,也未放置提示安全注意的标识或设置围栏禁止使用。


  法院审理认为,液化气站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其应当承担该事故的主要责任。其次,根据漫步机的出厂标签显示,其适用人群应为中青年,根据陈某的年龄、认知及运动水平,其在漫步机上运动的行为明显欠妥,监护人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法定的教育和保护义务。事发时,陈某的父亲在现场,其在陈某踩上漫步机运动的过程中未能及时注意、制止陈某的危险举动,存在监护不力,其应当承担次要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


  被告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岳阳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现已生效。

 

文章来源:湖南日报